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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07-12-25点击数:

现金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三、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即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

四、公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帐外公款。

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因此规定,我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1000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方可支付现金。

六、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现金收入按规定送存银行,开支需要的现金到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七、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我校帐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和支取现金。

八、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可使用现金支付:

1、各种校内津贴和补助;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酬和讲课费及其他工作报酬;

3、支付个人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付;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

九、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十、搞好安全保卫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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