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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关于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

作者:时间:2007-12-25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宛医专财字【2007】108号

南阳医专关于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豫财行〔1996〕2号)精神,本着简化手续,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条 出差审批权限。各单位因公出差或参加各类研讨班(会)的人员应严格控制。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借款、报销事宜。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出差地区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限额 标准

职务

县(市)及其以下(元)

市(地)及以上(元)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元)

学校正职

按有关规定报销

按有关规定报销

按有关规定报销

学校副职(含校长助理)及正教授

80

160

220

副教授及学校中层正职

80

140

180

讲师及科级以下

60

120

160

(二)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开会住宿,应按相应的标准选择住宿档次;若确属事先由会议安排而不便调整的,可凭会议通知单经领导批准后报销。

(三)出差住宿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四)以上住宿费标准指双人标准间,原则上同行同性两人应住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标准按职务(职称)高者核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学校正职

按有关规定报销

按有关规定报销

按有关规定报销

按有关规定报销

学校副职(含校长助理)及正高职称人员

原则上硬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据实报销

副高职称及学校中层正职

硬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据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事先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用,不分职务和地区(不含本市区),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由学校派专车的不发放),不再报销市内公交车票和出租车票。

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现场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党校学习及进修等各类学习班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只发给往返路途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住勤期间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五条 乘坐火车符合享受卧铺条件而未坐卧铺者,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均扣除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15元补助。

第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不分住勤和途中,不分省内外一律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执行,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等)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勤天数计发。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必须有会议的正式通知,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报销。学校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路途车费、途中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对交有会务费但住宿费由参加会议人员个人支付的,其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住宿费和路途车费、途中住宿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

附各类会议费标准表:

一级会议600元

二级会议400元

国际性专业学书会

中华医学会全国学术年会

中华医学会全国性专业研讨会

医学院校专业研讨会

(三)为鼓励提高办事效率,教职工到郑州等以内地区出差,当日返回者,每人另补助交通15元、伙食费15元。

(四)我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出国前培训或参加各种工作队,6个月(含6个月)以内其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补助2.4元,在职上学拿文凭者,一律不给补助。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坐飞机,以节约开支,并见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有关票据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走最短路线,绕道、超站车费、站台票、罚款等的开支不予报销。

(二)丢失车票必须有人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可按普通快车硬座计算,不再发给无卧补助费。

第八条对其他人员出差的规定

(一)职工探亲,原则上只报往返硬座票,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在24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票。

(二)经南阳市医保中心批准,到南阳市以外医院就医的教职工,可报销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车船费,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病床紧张,病人需在医院外住宿的,不分职级,在本省可报5天及以内,在省外可报8天及以内的住宿费,住宿标准以前款规定,超过期限及标准的住宿费自理。

(三)参加国家及省级各类大学生比赛及活动的学生,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普通工作人员补助标准的50%执行。

第九条 学生生活服务中心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豫财行〔1996〕2号)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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