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出差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校主要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中层正职及以上职务和正教授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其他人员选择乘坐飞机但实际机票价格低于同路程火车票价格的,飞机票可实报实销;高于同路程火车票价格的,按照火车票价格核准报销。工作人员乘坐飞机,需按照《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购买机票一般有两种方式,职工可自行选择。第一种购买方式:登录南阳市政府采购网,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自行手机注册登陆购买;第二种方式:通过河南梅苑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代购,联系电话:037761686168 15803770977,其它购买方式不予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1)。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对应省会或省辖市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门发布标准执行。
省内县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职教园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的各市、县(含官庄工区、职教园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另行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收取会务费(培训费)的,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在南阳市区学习或工作的,学习或工作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到南阳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南阳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进修学习人员需自行解决住宿的,凭主办单位出具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实行住宿费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省内900元,省外1300元,直辖市1500元。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多次往返两地,发生交通费用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被省、市委组织部门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相关通知,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住宿费由学校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驻村帮扶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驻村帮扶人员补助标准的通知》宛财行〔2019〕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差原则上不租用社会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按照经费渠道列支,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拼车车费的报销金额,以不超过站内两地车票金额上浮百分之五十以内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办理。
科研项目业务中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应提前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同意,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用票据,住宿费发票及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享受差旅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按照报销审批权限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比赛及活动的,住宿费按照学校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标准的50%执行,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每生每天60元,市内交通费限额(40元)内凭票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出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会务费和培训费等支出按规定需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转入职工工资卡,不实行现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出差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出差需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或联系工作等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教材编写等,省内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省外由校长最终签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附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1.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单
2.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