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纪委、审计机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校计财处负责核算管理的所有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离退休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
第三条 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管理权限审批,各单位要强化财务预算意识,严格执行预算,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资金规范安全和程序优化原则,旨在大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资金效益,为学校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经费实行集中管理与包干使用相结合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各项经费“集中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根据经费支出性质和支出金额确定财务一支笔审批权限。
第六条 计财处根据学校经济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及发展要求,编制年度学校总收支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职代会审议;各处(室)、系(部、院)依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按照经费定额编制部门年度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第七条 职能部门包干经费年度结余后,收归学校统筹使用,每年度均采用零基预算。
第八条 年度内新增项目支出应严格控制,一律实行申请报告审批制,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无申请报告批复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三章 审批责任和范围
第九条 各类经费支出均须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部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经费负责人审批时,须签署具体意见和签批日期。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范围
经费支出分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两大类。基本
支出经费包含人员经费和单位运转经费:人员经费是指职工工资、绩效、课酬及社保类经费,单位运转经费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分配给各处(室)、系(部、院)用于满足其各类日常工作运行的经费;项目支出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1.人员经费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通知学校计财处组织实施。
2.单位运转经费由各职能部门和系(部、院)负责管理组织实施。
3.项目支出经费由学校计财处负责管理,根据学校需要,委托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在0.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笔金额在0.3万元以上(含0.3万元),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支出,除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外,还须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4. 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5.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6.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由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系(部、院)包干经费的审批权限
1.系(部、院)包干经费依据系部学生人数及教职工人数定额核算。审批时不论金额大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签,如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担任,可指定一名分管副职联签。
2.系(部、院)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业务招待及职工津补贴发放,确因特殊原因使用包干经费进行业务招待、发放专家讲座费、专家评审费等,除系(部、院)联签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
3.系(部、院)包干经费年度结余后,原则上可留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特殊情况可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不同业务类型的审批规范
1.基建支出审批
由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联合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凡归集到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均须按照合同进行支付。
2.政府采购支出审批
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参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3.科研专项支出审批
由项目主持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参照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审批。
4.学习、培训类支出审批
外出联系工作、参加学习、培训等相关支出,按差旅费
相关规定履行签批手续。
第十四条 年度新增加临时性工作经费审批权限
实行申请报告审批制,各单位(部门)须提前将经校领导签批意见的报告交学校计财处,计财处安排资金追加部门计划指标后方可报销。报告审批权限如下:
1.1万元以下的支出,分管校领导审批。
2.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支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须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3.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须校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并逐级审批。
5.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支出,须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并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部门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由所在单位(部门)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领导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经费支出,由校长审批;其他校领导的经费支出,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支出时除履行签批手续外,应附相关会议决定资料。
第十八条 年初预算已安排,但具体实施项目未明确的事项,报销时还须提供办公会议纪要
1.日常运行经费中单笔超10万元的开支,如设备(含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购置、图书购置、绿化类支出项目、房屋建筑物及水电等维修类项目、招生宣传广告类项目、实验用耗材、学生保险、基建工程、网络维护、干部或人事培训等。
2.人员经费中非日常发放资金,如:平安奖、科研奖、目标管理奖、年终一次性奖励、文明城市奖等。
第十九条 一笔经济业务不得为规避审批权限拆分处理,一家供货企业开具的多张发票须合并报销。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须按照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报销时须提供公函、就餐审批单、接待清单、发票及费用明细单,不报销烟酒费用,接待费严禁超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须按照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特殊情况需租车时,须签订租赁合同,报销时提供合同及发票。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纳入年初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确需追加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①经批准的会议预算表及审批文件;②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③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④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据;
第二十三条 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等发生的本地住宿费及车费等费用,报销时应附邀请函、邀请人员名单、天数及来客住宿登记清单,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外聘专家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银行卡号、开户行、手机号码。劳务费直接转入专家本人银行卡中,不得现金支付。
专家讲学费、咨询费等支出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税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税后);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基建、修缮、安装等工程项目,首次支款时须有工程合同、预算书等。项目完毕办理报销时要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决算书和审计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凡达到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现行制度规定通用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批量购置的单价在固定资产购置标准以下但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均须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入库,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计财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一份),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销时须持经费支出报销单或网上报账系统打印出的报销单,附真实合法、手续齐全的原始票据。报销单须注明支出用途和支出渠道,严格禁止超预算报销。经办人须对发票真实性负责,报销时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真伪查询,将打印的查询单一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报账须提供公务卡刷卡POS机小票或公务卡网上购物电子消费记录。POS机小票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单位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须在POS小票上加盖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章 票据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收据或结算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必须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现象,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单据无效。如内容记载有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票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第二十九条 凡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供应商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各要素应完备,包含: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名称、型号、数量等;若发票上笼统开具“办公用品”“耗材”等名称的,须附上由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定额发票时须有出票单位填写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清单上须列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金额。
第三十条 原始票据丢失,报销时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的留存联复印件,并加盖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后,连同情况说明书一并提交方可报销。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车船票、飞机票等丢失的,须同行人员或当事人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付款证明(如网上订单、手机短信确认信息、行程单、飞机登机牌等),经办人签字,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票据的整理、粘贴方法
票据分类整理后,正面朝上、粘贴在横向摆放的A4纸上,从左至右鱼鳞式排列,票据粘贴的面积不超过A4面积。
报销单上资金用途要填写具体,注明经济业务事由;票据粘贴要整齐、牢固,避免在凭证传递过程中脱落、遗失。原始单据金额必须与报销单金额一致。
第七章 结算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事项,须办理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上的开票单位必须一致。
第三十三条 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属公务卡强制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涉及劳务费、补助、学生奖助学金类支出一律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批人没有认真审核或超越职责权限审批,造成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负责对经费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不予受理,退回经办人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提供真实发票,对提供虚假发票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