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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6-11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宛医专校〔2019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务活动支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42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以下称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出差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中层正职以上职务及正教授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其他人员选择乘坐飞机但实际机票价格低于同路程火车票价格的,飞机票可实报实销;高于同路程火车票价格的,按照火车票价格核准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省辖市出差限额标准为地厅级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省内县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 4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 元。

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表)。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对应暂按省会或省辖市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市财政局发布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报销;会议期间举办单位统一收取会务费(培训费)的,会务费(培训费)凭票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发放,但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路途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在南阳市区学习或工作的,学习或工作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南阳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南阳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进修学习人员需自行解决住宿的,凭主办单位出具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实行住宿费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省内900元,省外1300元,直辖市1500元。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多次往返两地,发生交通费用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被省、市委组织部门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相关组织部门通知,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住宿费由学校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

我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驻村帮扶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南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驻村帮扶人员补助标准的通知》宛财行〔2019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国外合作单位在住宿、伙食等方面已经给予免费等优惠待遇的,则不再报销国外进修期间相同项目;没有给予优惠的,90天以内的短期培训,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外交部〔2013516号文公布的目的地国标准的40%执行;90天以上(含90天)的中长期培训,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外交部〔2013516号文公布的目的地国标准的30%执行。出国参加培训人员不再发放公杂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人员有关费用标准,仍按国家财政部和外交部〔2013516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差原则上不租用社会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按照经费渠道列支,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拼车车费的报销金额,以不超过站内两地车票金额上浮百分之五十以内实报实销,同时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办理。

个人科研项目业务中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用票据,住宿费发票及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五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国家及省级各类大学生比赛及活动的学生,其住宿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报销补助标准的50%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出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会务费和培训费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附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随南阳市文件变化而自然变动,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单

2.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费用

列支渠道

 

拟出差时间

   日至    

拟乘坐交

通工具

 

审批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需将通知附后

 

 

附件2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00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10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市

800

490

380

100

河南省(郑州市)

900

480

380

10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广西省(南宁)

800

470

35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00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10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10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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