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一般性办公用品系指包含日常办公用的笔墨纸张、微机耗材、洗涤用品、茶叶、饮用水、各类劳保用品、办公机具或家具等。
第二条 总务处是学校一般性办公用品购置的主管部门,其它任何处室不得自行购置。
第三条 各处室按学校指标分配经费向总务处领取办公用品,总务处应保持一般性办公用品的及时供应。各处室所需的特殊办公用品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提供规格,协助总务处办理购置。
第四条 各部门如需增加维修办公机具,必须先以书面说明形式报学校物资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审批统一调备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自行购置的各处室及个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