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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作者:时间:2017-10-30点击数:

南阳医专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宛医专校[2017]103号

校属各部门:

为规范我校公务活动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宛财行[2016]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针对《南阳医专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宛医专校[2014]188号)中未能涵盖的公务活动支出,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利用科研经费外出调研差旅费报销

校内科研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立项报告预算支出。项目聘用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对于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豫办(2017)7号]。

二、职工外出培训及学习差旅费报销

教师、干部进行培训时间6个月以内,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30元,报销往返一次车船费,无公杂费;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报销往返两次车船费,无公杂费。培训机构安排住宿的,可凭培训单位开具的住宿费票据在差旅费规定等级标准内报销;如培训单位不安排住宿,需在外租住房屋的,凭培训主办单位出具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实行住宿费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省内900元,省外1300元,直辖市1500元。

三、驻村帮扶差旅费报销

我校工作人员到南阳市区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和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按《关于市直驻村帮扶人员补助费用标准的通知》(宛财行[2016]9号)执行,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补助,用于驻村期间伙食费和公杂费开支。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补助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基层工作天数认定原则上全脱产不应超过当月有效工作日,半脱产应填报实际到村工作天数经主管领导和村委会确认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

四、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安排食宿并缴纳会议费的,报销时不再补助会议期间伙食费,但公杂费减半处理。

五、挂职锻炼差旅费报销

1.工作人员被省、市委组织部门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有关组织部门通知,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住宿费由学校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宛财行[2016]1号)。

2.我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

3.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情况的差旅费报销

1.非站内乘车车票的报销金额,按照不超过站内车票金额的标准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拼车车费的报销金额,按照不超过站内车票金额据实报销,同时享受正常的差费补助。

3.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出差人自行驾车的,由于无法取得车票,可以出差当日油费和过路费为报销票据,报销费用按车站正常票价核算,超出部分自理,同时享受正常差旅补助。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宛财行【2014】21号文),但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宛财行【2016】1号文)。

5.飞机票的报销。学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其他人员由于情况紧急、任务特殊经申请同意方可乘坐飞机,实行实报实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但实际机票价格低于同路程火车票价格的,飞机票可实报实销。

6、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差费报销。住宿费不得高于普通职工住宿费标准,交通费按照带教老师标准执行,需集体乘车的经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伙食费实行预算内实报实销,无公杂费补贴。

7、一级、二级教授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费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6〕109号)及有关要求执行。

8、其他报销要求

因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经领导批准可由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但无伙食补助及公杂费补助[豫办(2017)7号]。专家讲学费、咨询费等劳务费用开支,严格按南阳市宛财行【2014】23号文执行,支出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税后);正高职称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税后);副高职称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税后);中级职称每半天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报销时需提供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不得打入经办人账户。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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