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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作者:时间:2017-09-19点击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会计工作有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条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三)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及时控制风险。

(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三章 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学校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财会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谨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在日常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学校应当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规范独立办理会计业务。

(五)合理性。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内部控制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内部机构岗位设置;

(二)货币资金

(三)收费票据管理

(四)会计核算程序

(五)会计稽核

第五章内部机构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操作会计业务全过程。

第六条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的划分遵循: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发票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稽核。关健岗位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

第六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资金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八条出纳人员办理收付业务时,必须以核算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九条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禁止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真实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办事人员在领用支票时要在存根上签字,对领出的票据妥善保管。

第十条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建立登记使用和注销制度。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章由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监管发票等票据。

第十二条当日业务结束,银行出纳和现金出纳共同核对当日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并进行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指定专人进行银行对账,每月每个银行账户都要编制对应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事项及时查找原因,逐一落实。

第十四条网银业务管理,出纳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打印网银交易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日日中核对当日网银实际交易额与网银账务发生额是否相符,并打印当日网银交易明细和网银科目资金日报表。

第十六条收费人员应该按照数据信息办理pos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第十七条每日之中打印POS机刷卡汇总清单,并核对汇总清单与当日开出的票据汇总金额是否相符。

第七章 收费票据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票据的购入及保管,设立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人不能同为一人。

第十九条票据的使用管理: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是否一致,并将票据收取的款项登记在票据存根正面,同时签字。

第二十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计财处,票据保管人对票据存根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齐备后方可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八章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严格执行“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二十三条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5万元以上的开支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的开支,还要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每笔经济业务发生,手续上必须做到:

(一)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与控制。

(二)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是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三)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会计凭证的控制: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金额进行复核。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会计资料要求更正,审核发生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装订保管手续。

第九章 会计信息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信息管理按照会计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员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维护及财务信息数据的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建立和变更财务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变动。

第三十一条 财务信息数据变动操作,必须由两名系统管理人员参与。

第三十二条 学生收费数据维护,数据维护人员凭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通知单修改数据,学生数据变动必须有操作和复核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完成。

第三十三条 使用收费系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由收费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不得人为通过财务系统直接制单。

第十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强化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对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六条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及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或专业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学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

第三十九条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直实、准确和完整,严禁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严禁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

第十一章账务核算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财务核算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核算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都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日志应当定期检查,并能满足各类审计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各类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都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其业务处理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个人密码或其他认证识别工具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不断提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功能,通过系统设定期安全措施,也范利用计算机管理的漏洞进行的各种违规操作。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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