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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借款暂行规定

作者:时间:2007-12-25点击数:

借款人必须从计财处领取并填写专用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

1、本校在计财处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因教学、科研、学术会议、因公出差、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在部门经费指标内借支公款。临时工及其他不在计财处领取工资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借款人’的身份挂名借支公款。

2、借款单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其中:借款事由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涂改;需要汇款或转帐的,还必须在汇付栏填写明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借款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借款事项的,代理人应在‘借支人’处签名。

3、借支差旅费(含会议、调研、考察学习等),应填写出差地点、人数和起止时间。其中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的,需附通知复印件。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南阳医专财务管理若干的暂行规定》(宛医专[2006]20号)执行。

4、购买除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外的商品而借支款项,一次性付款1000元以上的,须用转帐支票付款或银行汇款,一般不得支付现金或自行垫付现金。

5、各种借款必须专款专用,若不用时须及时归还,待需用时再借。所有借款必须在处理完公务起7日内办理清帐手续,严禁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否则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6、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7、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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