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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5-12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纪委审计机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校上级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和其他一切收入,计财处负责核算管理的所有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离退休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审批”和财务一支笔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根据经费支出性质和支出金额确定财务审批权限。

第二章  审批责任和范围

第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均需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部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范围

(一)基本经费支出。是指工资绩效等人员经费及业务包干经费。包干经费是指年初分配给各处室系(部),用于满足其各类日常运行的经费。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四)其他经费支出。是除上述经费以外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管理的经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行管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 单笔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单笔金额在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出,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 单笔金额在1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支出,除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外,还需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4. 单笔5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依法审批。

第七条 系(部、院)包干经费的审批

1.包干经费根据系部学生人数及教职工人数定额核算。审批时不论金额大小,由主任、书记联签,如主任、书记为同一人担任,可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副书记联签。

2.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招待及津补贴发放,确因特殊原因使用包干经费进行招待、个人津补贴、讲座费、评审费等发放的,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招待标准参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宛医专党20207号文件)。

第八条 非包干经费不论金额大小,按照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顺次签批。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凡与资金支出有关的维修、建设、采购,年度预算已安排通过的项目,由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直接实施。凡年度新增加的项目资金支出,包干经费以外一切开支,一律实行申请报告审批制,必须申请,逐级审批后方能支出,未申请的项目,计财处拒绝支付。审批权限如下: 1万元以下的支出,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支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须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分管校领导、财务副校长审批后须校长审批; 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不同业务类型的审批规范

1.基建支出审批  由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联合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凡归集到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均须按照合同进行支付。

2.政府采购支出审批  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3.科研专项支出审批权限  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签批。

 4.本省范围内出差、学习、培训等外出,审批单由分管校领导签批;省外出差、学习、培训等外出,审批单除分管校领导签批外还须校长签批。

5.预付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签批。

6.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支出时除履行签批手续外,应附相关会议决定资料。

7. 审批人员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由所在单位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领导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8.分管财务副校长的有关报销票据,由校长审批;其他校领导的报销票据,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9.各单位若变更经费签批负责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计财处备案。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审批人没有认真审核超越职责权限审批,造成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应单项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负责对经费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不予受理,退回经办人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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