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行[1996]第2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依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限额标准 出差地区
职务
| 一般地区(含县区)
| 特殊地区
| 县(市)及其以下(元)
| 市、地以上(元)
|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元)
| 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80
| 100
| 140
|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参照第四条(一)款规定条件)
| 50
| 60
| 80
| 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40
| 50
| 70
| 其余人员
| 30
| 40
| 60
|
(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三)出差住宿费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 项目
职务
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车
| 一等舱位
| 一等舱为
| 按实报销
| 省级机关正副厅(局) 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的省级机关正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远,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调研员、副主任医师、艺术而级人员,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软
席
车
| 二
等
舱
位
| 普
通
舱
位
| 接
实
报
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按实报销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六)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有效期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领导、基层处(局)级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七)市内交通费标准: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在外省及我省市、地以上城市(不含郑州市),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在本省县(市)及其以下地方出差不发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2.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含挂职带工资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包括扶贫、社教、救灾、支持建设小康村、整建党、整顿后进村领导班子等工作队(组)),防疫、医疗队以及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及各类学习班的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以上人员除发给往返各一天的市内交通费外,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亦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四)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接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均扣除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六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七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到省外出差的,一般地区15元.(在省内有住宿的,应按省内外不同标准,分段计算),特殊地区20元(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下同),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接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在本省内出差的不分市、地、县除本条(二)款外,每人每天补助l0元。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含挂职带工资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包括扶贫、社教、救灾、支持建设小康村、整建党、整顿后进村领导班子等工队(组))、防疫、医疗队以及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其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元;在基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超过六个月以上时间每人每天补助2.4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个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情况汇报会、各种工作座谈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让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九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接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二条 经本单位领导和县以上卫生行政或医疗部门批准,到外地治病和休养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报销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车船费(包括往返一天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病床紧张,病人需在院外住宿的,不分职级,按照“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在本省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标准自理),超过期限的住宿费自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对确因特殊情况而必须开支的招待费,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且要严格控制其数额和参陪人员,同时参陪人员也一律不准再领取当天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范围:省直驻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省直驻郑州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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