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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经费审核报销暂行规定

作者:时间:2017-11-21点击数:

南阳医专经费审核报销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开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开支要以国家的财经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为依据,以育人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建校,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二条 学校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和包干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集中管理,包干使用,分级负责,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确保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按照项目包干管理要求,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互相挪用,更不能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助等。

第二章 经费报销手续

第四条 报销经费必须持签批手续齐全、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注明支出用途和支出渠道。计财处工作人员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统一的核算方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业务报销。

第五条 凡购买图书、仪器设备、家具、货物等,报销时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应有学校采购部门统一办理,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市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市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80万元(含80万元)。

第六条 凡需入库的实物均须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设备处和总务处)验收人库,并填写《南阳医专验收入库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关于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报销时应将发票和入库单用A4纸复印后一并交到计财处。

第八条 对基建修缮、安装等工程项目,首次支款时需有工程合同、预算书等。项目完毕办理报销时要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决算书和审计报告书。

第九条 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及对外协调发生的费用,应先向“两办”审报,切实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南阳医专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3[宛医专校]116号),报销时应需附接待公函。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第十条 各单位承办学术会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时须提供相关的会议通知、签到名册、预算等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南阳医专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中有关版面费及实验试剂需单位报销的,1000元以内的可用公务卡支付,超出1000元的必须按程序办理预付款手续,不得用其他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南阳医专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宛医专校[2015]46号)执行。

1、行政差费和各系(部)的业务差费原则上不允许有包车费用或使用私家车现象,特殊情况下确需包车或使用私家车的,须办理主管领导签批手续,但整个费用不得超出正常乘车费用总额,超出部分自理。

2、外聘专家发生的差旅费包括车票、住宿费等据实报销,无伙食补助,要写明专家姓名、单位、职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参加培训人员经费报销,按照《南阳医专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宛医专校[2015]46号)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人员经费报销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外聘专家领取劳务费、讲课酬金等,应按人填写《领款单》或自制多栏领款单,注明姓名、课时、标准、金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转账支付。

第十五条 结算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勤工助学金等,应按人造册,注明所在系(部)、班级、姓名、金额、银行卡号,不得现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直接打人本人账户。

第十六条 网上购物支付款项,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附相关网站上打印的购物清单并将支付界面(包含公务卡消费姓名、银行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截屏打印,作为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 一笔经济业务必须一次报销,不得为规避审批权限而蓄意拆分处理,发票连号等同一张发票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报账时必须确保该支出有足够的项目资金保障,对超过项目经费指标的开支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章 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指标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教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及各类福利补贴等由组织部、人事处审批,学生的经费由学生处把关,并按有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包干经费:

1、系(部)包干经费实行主任、书记联签制。

2、其他职能部门的包干经费及业务费等500元以下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报销;500元以上的开支,还须经主管校领导签批;2000元以上的开支,除履行上述手续外,须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超过50000元的开支,须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履行上述签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非包干公用经费,除履行上述报销手续外,不论金额大小,还必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签批。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5万元以上的开支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的开支,还要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须按照合同进行支付,经主管部门、主管财务领导、审计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签批后由科研处审批,再由主管财务的校长签批。

第二十五条 教师编教材差旅费,经教务处签批后由主管财务的校长签批。

第二十六条 预付款申请单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签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若变更经费签批负责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计财处备案。

第四章 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从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具有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章,并加盖经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二十九条 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三十条 从农民手中或其他渠道购物等无法直接取得发票的,须由税务机关代开正式发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的各种票据,必须使用由计财处统一印制的《南阳医专经费支出报销单》、《南阳医专工作人员出差申报单》、《出差旅费报销单》、《领款单》《借款单》、《预付款单》等单据。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发票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内容(物品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定额发票或物品内容较多发票无法填列时,可附有加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应与发票或收据上的公章一致)的清单;发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伪造、涂改、挖补。

第三十三条 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笼统冠名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购书应在正规书店购买并开具发票,非书店开具的购书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所有票据的填写与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其他颜色视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1、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凭由原开出单位开出的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证明书中应注明原始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2、车票如有遗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知情人或者同路人签字证明,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三十七条 业务经办人员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报销时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真伪查询,提供网上查询单。

第三十八条 发票或票据报销有效期为两年,当年的报销凭据当年报销。特殊情况需附说明,经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

第五章 报销的结算方式

第三十九条 现金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非特殊原因,所有报销业务均不再支付现金。

第四十条 公务卡结算。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因公出差购机票、住宿、培训等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除要取得相应报销发票、消费清单,还要取得教职工签名的消费交易凭证(即银联POS机小票,小票上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发票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四十一条 转账结算。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需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提供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上的开票单位必须一致。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逾期银行不予办理,后果自负。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均应纳入计税范围,学校计财处作为代扣义务人,统一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

第四十三条 所有发票的粘贴,应按费用分类,依次错开,整齐、均匀地粘贴到粘贴单上,并按要求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

第四十四条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15日为年度财务决算时间,不对外报账。

第四十五条 寒假、暑假另行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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