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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规定及流程

作者:时间:2007-12-25点击数:

(一)办理借款流程: 领取并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到计财处借款─→ 取得合法的票据─→财务处报帐及冲销借款。

(二)本校在册教职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在本单位的经费指标范围内,可借支公款。学生(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工以其他非正式在编人员一律不得挂名借支公款。

(三)借款单的各栏目应如实填写,其中:用途内容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金额的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需要汇款或转帐的,还必须在备注栏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四)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应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及职务、出差的起止时间,参加会议学习、考察和学习的,需附上通知复印件。

(五)填好的借款单,按审批程序签批后,借款人持借款单前来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六)借款购买设备、物品等,应附设备、物品清单,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属于控购商品的,须由采购部门事先办理申请购买专控手续,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借款。

(七)去外地采购物资的,须事前编报采购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采购款项由财务处从银行汇划,原则上不准使用现金或挪用差旅费在外采购。

(八)购买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应事先经有关专家论证、评估后,报经有关部门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借款。

(九)凡我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订货、加工等合同或协议书,需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学校不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除个体经营者和个人以外,对单位及其他经营部门一次性付款2000元以上的,须用转帐支票付款或银行汇款,不得支用现金和自行垫付现金。

(十一)经费实际开支(含借款)超过本单位本项目的经费控制指标的,暂停借款,待解决资金来源后,方可借款,不得赊欠垫款或先斩后奏,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二)各种借款,必须专款专用,若不用时须及时归还,待需用时再借。严禁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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